国家司法救助
一、服务事项
对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助
二、服务对象
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,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,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。
三、服务依据
最高检《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(试行)》、《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(试行)》。
四、认定条件
1、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,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,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,造成生活困难的;
2、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,急需救治,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;
3、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,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、扶养、抚养的其他人,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,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,造成生活困难的;
4、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,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,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,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,造成生活困难的;
5、举报人、证人、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、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,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,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,造成生活困难的;
6、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,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,造成生活困难的;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,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。
五、申办材料
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;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;实际损害结果证明,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,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;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;是否获得赔偿、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;其他有关证明材料。
六、工作流程
书面申请:个人申请→县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核、审批→发放救助金。
七、办理地点
县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
八、咨询电话
0543-2322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