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会救助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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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乡最低生活保障

城乡最低生活保障


一、服务事项

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

二、服务对象

持有本县户籍的常住城乡居民

三、服务依据

省民政厅、财政厅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残疾人联合会《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》(鲁民〔2019〕54号),民政、财政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、残疾人联合会滨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》民〔20225号)。

四、认定条件

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,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,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。

五、申办材料

申请人的身份证、户口簿、二寸彩色照片、残疾证、病例、诊断证明、药费单据、农信社银行存折及其他相关材料。

六、工作流程

书面申请:个人申请→村(社区)受理→镇(街道)审核、审批→县级民政、财政部门通过“惠民一本通”发放低保金。

七、办理地点

各村(社区)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点、各镇(街道)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。

八、咨询电话

城东街道:2613712       锦秋街道:2311576

博昌街道:8196692       湖滨镇:2567039    

店子镇:2452815         兴福镇:2420756

曹王镇:2413332         陈户镇:2510055

吕艺镇:2562771         庞家镇:8336035

纯化镇:2531719         乔庄镇:2580697

县民政局:2260312